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与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及水系、地貌等文化景观,作其他用途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 第九条 对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护的其他文化遗产,强行施工的; (四)文物保护单位维修方案未经批准进行修缮或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修缮方案, 第二十一条 修复、复制、拓印、交换、借用馆藏文物的单位,